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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世11年未下葬八旬父母告女婿索要骨灰_[瓦罗兰#]

发布时间:2021-06-03 20:17:19 阅读: 来源:蜡烛厂家

禄劝县81岁的陈老汉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婿将已死去11年的女儿的骨灰交给他们,让死者入土为安。禄劝县法院10日下午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女婿包某当庭要求法官驳回陈老汉夫妇诉请,并表示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死亡11年未下葬·

女儿酒后身亡

年迈父母质疑死因维权11年

陈老汉有4个子女,都已成家。2003年7月9日,大女儿李某突然身亡。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酒后呕吐导致呼吸道吸入胃内容物窒息死亡。但陈老汉夫妇质疑这一死因。

“我女儿平日身体健康,从不喝酒,是女婿有饮酒的习惯,才让她偶尔喝酒。”陈老汉说,女儿在百货公司承包柜台,女婿包某是当地司法机关一名干警,家庭收入不错,却因为夫妻俩时常吵闹,日子过得并不舒心。

在出事前一晚,夫妻俩和朋友到外面吃烧烤。李某喝了些酒,女婿大晚上将妻子留在楼下花台边,自己一个人回家。直到夜间,邻居回家才将李某搀扶回家交由包某照顾。可第二天下午1点半左右,包某报案称,发现李某已死在床上。

“我们赶到现场,发现女儿身上有多处外伤,我们怀疑女儿受到了家庭暴力。”当地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尸检,鉴定报告认定李某面部有外伤,但没有致死性损伤,排除李某为创伤性死亡。鉴定结论认定李某死因为醉酒后呕吐导致呼吸道吸入胃内容物窒息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桩“家事”,而非刑事案件。“我们不认可这样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没经我们同意,女儿的尸体就被火化了。”为此,陈老汉老两口多方奔走

“维权”。

11年没下葬

起诉女婿索要骨灰安葬

今年初,陈老汉夫妇将女婿包某和外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女儿李某的遗产:包括一套包某20万元卖出的房子、李某生前入股当地百货公司的股金及分红。

7月25日,禄劝县法院一审本案后,认定陈某夫妇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仅对李某生前所有的股金及相应分红款进行分割。陈老汉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此外,陈老汉夫妇还另案将包某告上法庭,要求包某将女儿李某的骨灰交由他们老两口安葬,并承担安葬费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在诉状中,陈老汉夫妇提到,2003年7月8日,包某携李某外出喝酒应酬,李某醉酒后因包某没有履行照顾救助义务导致李某呕吐窒息死亡。此后包某将李某进行了火化但一直没有进行安葬。2014年4月17日,他们多方打听,才得知女儿李某的骨灰被寄存在武定县殡仪馆,且已欠费多年,如再不交费将被按无主骨灰遗弃处理。他们为此赶忙交纳了骨灰寄存费用和滞纳金。

陈老汉夫妇的代理人提出,让死者入土为安是死者最基本的人格权利,而作为死者丈夫的包某,多年来一直都没有尽到对死者最基本的尊重,包某拒绝将死者李某的骨灰进行安葬,也不交纳骨灰寄存费用,陈老汉夫妇作为死者的父母,为保护死者以及自身的权利,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包某将骨灰交由陈老汉夫妇安葬。

上一页12下一页禄劝县81岁的陈老汉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婿将已死去11年的女儿的骨灰交给他们,让死者入土为安。禄劝县法院10日下午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女婿包某当庭要求法官驳回陈老汉夫妇诉请,并表示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骨灰该交由谁处理·

女婿当庭拒绝

“死者是我妻子,我愿意安葬”

此案于10日下午2点半在禄劝县法院开庭审理。对于陈老汉夫妇的起诉,包某代理人辩称,包某将亡妻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不违背道德风俗,没有丝毫不尊重死者的意思,原告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

在庭审的前一阶段,包某一直沉默不言。直到说及李某骨灰寄存费欠缴的问题,包某才开口说:“他们说的都不是事实,费用到明年1月25日才到期,不存在欠费。”

法庭上,陈老汉夫妇的两位代理人还举证说,早在陈老汉与包某约定的协议上,已经写明李某的骨灰要安葬在禄劝县屏山镇,但包某没有照办。陈老汉夫妇根据现在经济情况要求赔偿2万元安葬费,并象征性提出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死者是我妻子,应该由我安葬,我愿意安葬。”包某在法庭上提出,“妻子死后,他们(陈老汉夫妇)逼着我贷款3万元作为抚养费,我一次性支付了,后来他们抢走了我的30万元,我还报过案……我的工资要养儿子,妻子生前的债务由我一个人赔偿。我相信法庭,我不同意他家安葬。”

争议

骨灰该交由谁来处理

这是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对于案件的审判,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包某有没有欠缴骨灰寄存费,以及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对于这一点,原告方认为, 骨灰是死者人格权利的延续,处置权由近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协商来处理的。在这些近亲属中,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

“李某死后不久,被告已经再婚,在长达10多年时间,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安葬,但他没有安葬。”如果做无主处理,将对两位老人造成莫大的伤害。应依法判决交由原告安葬。

而包某则认为,自己从未欠缴过骨灰寄存费,妻子的骨灰应当由他进行安葬。其代理人则提出:“作为一个男人,如果自己的亡妻因为不交骨灰寄存费,被殡仪馆将骨灰按照无主处理,是不可原谅的事情。被告没有这样做,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法官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欲对本案进行调解,但包某认为本案没有调解必要,坚决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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