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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4 16:50:11 阅读: 来源:蜡烛厂家

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门店开张乱放炮罚的可不轻哦

7月1日,市政府法制办就《九江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8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1号楼B区6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2099)。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中心城区的范围主要包括浔阳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区城市建成区。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安全、严格准入、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遵守其他规定的几项要求。

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为方便消费者购买,由市安监局会同市供销社、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四区政府(管委会),在中心城区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方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由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25天。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为限放区域,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明确的还有,十大区域或场所任何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在公园、广场、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八里湖周边或其他场地举行大型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或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烟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许可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临街经营户在开张开业或从事办喜宴(升学宴、婚宴、生日宴、乔迁宴等)服务等活动中,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损害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恢复环境卫生,按照有关市政、市容管理法规对经营户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包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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